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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银行业已授信集团客户风险控制暂行办法
2008年06月28日 来源:协会秘书处 作者:admin http://www.ahbanker.com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控制和防范因集团客户授信而引起的金融风险,维护地方金融稳定,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精神,结合安徽省银行业集团客户授信风险管理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集团客户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商业银行的企事业法人授信对象:
    (一) 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
    (二) 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
    (三) 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
    (四) 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商业银行认为应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授信包括:贷款、拆借、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保理、担保、贷款承诺、开立信用证等。本办法中的受信是指作为企事业法人的集团客户接受商业银行的授信。本办法中的银行包括银行业和非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含证券、保险机构)。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已授信集团客户风险是指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已授信且客户已使用,由于商业银行与集团客户之间信息不对称,作为债权人的商业银行不能充分行使知情权,以及商业银行之间的不当竞争,致使商业银行贷后管理乏力,最终导致集团客户不能归还商业银行贷款本息的可能性。
    第五条  安徽省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对已授信集团客户的风险控制,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  本办法的指导思想是:建立协会会员之间、集团客户各债权银行之间的横向信息沟通机制,增强各债权银行和潜在的债权银行在与集团客户博弈过程中的合力,减少协会会员之间、集团客户各债权银行之间的不当竞争,减少发生新的盲目授信,努力确保各债权银行对集团客户已授信的安全。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成立集团客户债权银行委员会。安徽省内已受信的集团客户存在多家债权银行的,均应成立集团客户债权银行委员会,各债权银行应派出本单位牵头负责集团客户管理的有关部门负责人员作为债权银行委员会的具体组成人员。集团客户债权银行中授信余额占比较小的省外银行也可加入债权银行委员会。集团客户只有一家债权银行时,不成立集团客户债权银行委员会。对省外集团客户授信的会员如何维权以控制风险,由授信会员自行决定。
    第八条  集团客户债权银行委员会的职责是做好各债权银行之间互通信息,解决各债权银行在维权过程中出现的步调不一致问题,促使集团客户向债权银行及时披露与其财务经营状况有关的重要信息。
    第九条  集团客户债权银行委员会向协会金融维权专业委员会报告工作并接受其工作指导(集团客户只有一家债权银行时,由授信银行向金融维权专业委员会报告工作);金融维权专业委员会负责协调解决集团客户债权银行委员会在成立和维权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 如遇重大问题则需向协会理事会报告并由理事会决定处置方案;集团客户各金融债权单位在维权过程中遇到的日常操作事宜由协会秘书处维权部负责联系解决。
    第十条  确立主管行和协管行。集团客户债权银行委员会主管行一般由集团客户债权银行中实际授信余额占比最大的经办银行担任,集团客户债权银行中除主管行外的其余经办银行皆为协管行(特殊情况下或集团客户债权银行中出现两个及以上实际授信余额占比相同的债权银行,则主管行由金融维权专业委员会在征求相关债权银行意见后根据情况指定;若随着时间的推移,集团客户各债权银行实际授信余额占比发生了较大变化,则主管行和协管行也相应变化)。集团客户只有一家债权银行时,授信银行即为主管行。以银团方式对集团客户授信的,牵头行一般即为集团客户债权银行委员会中的主管行。无论主管行或协管行皆应确定1名人员(一般为客户经理)作为集团客户债权银行委员会日常联系工作的人员;集团客户只有一家债权银行时,主管行应至少确定1名日常联系工作的人员。
  第十一条  主管行的职责总体上是牵头做好集团客户债权银行委员会的各项工作,确保债权银行委员会机构正常运转,协管行的职责主要是配合主管行做好集团客户债权银行委员会的各项工作。
  第十二条  主管行和协管行都应经常保持与集团客户的联系,随时掌握已授信集团客户的动态情况,包括客户的发展战略、人事、财务、经营、诉讼、关联交易、客户在其行业中所处的位置等变化情况,尤其要关注集团客户大额资金的调用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互相沟通。主管行与协管行要加强协作,二者在集团客户面前是个整体。主管行和协管行对从不同渠道(包括单独获取的和通过债权银行委员会获取的)获取的有关集团客户的信息要加工、分析并将其运用到各自对集团客户的贷后管理中。
    第十三条  主管行和协管行应以半年为期根据集团客户的资产负债状况、或有资产负债情况、经营损益和现金流量情况、关联交易情况、参与资本市场的并购情况等共同匡算集团客户的最大承债能力,若各行匡算的方法、标准和结果不一时,可取一个大体的平均数(或以平均数为基础的浮动数)作为债权银行委员会报协会维权部备查的集团客户最大承债能力数。
    第十四条  涉及集团客户债权银行委员会的文书往来、定期的信息交流由主管行负责牵头办理。主管行应负责妥善保管债权银行委员会存续期间产生的各类资料。主管行地位发生变化时,应根据金融维权专业委员会的要求办理工作及资料交接(非债权银行委员会应该拥有而属主管行自身拥有的资料不在交接范围)。
    第十五条  主管行和协管行都有义务搜集方方面面与集团客户财务经营状况有关的信息,并在互相需要时如实以文字方式提供。除工作要求外,主协管行对获取的集团客户不宜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六条  集团客户债权银行委员会有关会议由主管行负责牵头主持召开、协管行参会配合。涉及到集团客户债权银行委员会共同事项的料理,应由主管行牵头负责,主管行可以将集团客户债权银行委员会的工作在主、协管行之间进行分配,协管行应当服从分配并保质保量地按时完成任务;协管行向主管行提出工作要求时,主管行应尽量满足。

第三章  工作机制及措施

    第十七条  从承受能力和分担风险的角度出发,提倡受理集团客户初次授信的银行发起并联同其他银行以银团方式对集团客户授信,统一授信条件,总的授信应以不超过集团客户的最大承债能力为前提。
    第十八条  集团客户债权银行外的其他银行若要对集团客户再授信,除需直接对集团客户进行严格的调查了解外,还应向集团客户债权银行委员会(若集团客户只有单一债权银行的则可向主管行)或金融维权专业委员会了解集团客户的最大承债能力、履约率、经营发展状况等,各行合计的总授信余额不能超过集团客户的最大承债能力,以防止授信行盲目授信和集团客户过度受信。对集团客户再授信的其他银行自然成为集团客户债权银行委员会的成员。
    第十九条  集团客户债权银行委员会应经常与客户进行信息交流,要求客户定期(不长于3个月)向全体债权银行如实通报其经营发展情况、或有资产负债情况、关联交易情况等以及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措施,并要求客户对任一债权银行所持疑点或发现的问题作出解释并向各债权银行披露,必要时可要求客户调出原始凭证等档案材料供查阅。若集团客户对债权银行委员会的要求敷衍了事,则债权银行委员会可以在报请金融维权专业委员会同意后采取统一措施,包括警示、停止和收回授信等;若被要求的集团客户出现不理睬、弄虚作假等恶劣情形,则债权银行委员会可以请求协会金融维权专业委员会在更大的范围内采取统一措施(但需报请协会理事会同意),如警示、协会全体会员集体拒绝授信等。
  第二十条  集团客户债权银行委员会每月应根据集团客户的财务经营情况组织成员进行一次信息交流,委员会每季至少应按时召开一次会议,通报债权银行的授信情况,探讨客户的发展情况,交流和分析客户在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研究如何督促客户解决。若集团客户在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疑点或发生重要事项,足以影响到债权银行的授信安全时,集团客户债权银行委员会应立即召开会议商讨对策。主管行或多数协管行若认为有必要也可要求集团客户派出相关人员参加债权银行委员会会议。债权银行委员会会议表决事项时遵循债权银行数和实际授信余额数双过半原则。债权银行委员会会议要形成会议纪要报协会金融维权专业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协会各会员应在辖内系统要求已成立集团客户债权银行委员会的主管行上报集团客户债权银行授信情况表(表式见附件1,日后若报告期与基期相比情况无变化则可以不填报,若报告期与基期相比情况有变化则应随时上报),并将辖内系统的汇总情况及时转报协会维权部(附件2为各会员一次性报送的表式)。维权部将妥善保管,并逐步完善集团客户档案,以便于协会会员查询。涉及需协会会员报送有关集团客户其他方面情况材料的,各会员应密切配合。各会员报送的报表务必要真实、准确。
  第二十二条  协会金融维权专业委员会每季就已授信集团客户的风险状况应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从中观和宏观的角度探讨集团客户可持续经营发展的状况以及存在问题和解决办法,交流识别集团客户的新思路和新方法,在现有人民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和银监局集团客户统计报表的基础上研究如何搞好对集团客户的及时监测、分类指导(如可将集团客户分为正常类、关注类、预警类,或进行其它分类等),并根据全省集团客户的总体情况选择部分客户进行解剖;若遇集团客户出现重大问题并足以影响债权银行的授信安全时,则应及时召开会议研究解决方案。若金融维权专业委员会认为必要,可要求集团客户债权主管行和协管行连同集团客户所派人员一道参加委员会的会议。金融维权专业委员会会议要形成会议纪要存档和报送有关各方。
  第二十三条  金融维权专业委员会就已授信的集团客户风险控制问题要经常与监管部门联系,遇到重大疑难问题需采取强有力的统一措施时(如全体协会会员拒绝对某集团客户或某地区授信等)要及时向协会理事会报告并通过协会理事会向安徽银监局汇报,以便监管部门与地方政府及时沟通并取得地方政府的谅解;若地方政府能出面化解矛盾,协会理事会可不采取强有力的统一措施。
  第二十四条  集团客户债权银行委员会涉及重要事项的行文应通过主管行和协管行联合发文、非涉及重要事项的行文(一般的会议纪要等)可以主协管行相关经办人员以及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签字的形式发出。金融维权专业委员会和协会理事会涉及集团客户有关事项的行文可在各自的会议研究决定后以协会的名义发文。
  第二十五条  金融维权专业委员会成员、协会理事会成员对获取的集团客户不宜公开披露的信息要注意保密,不得擅自对外发布。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主管行若不按本办法要求尽职时,金融维权专业委员会可以警示、通报要求主管行改正,若通报后主管行仍然不尽职,则金融维权专业委员会可根据集团客户其他债权银行实际授信余额占比情况按从大到小的顺序指定其他行为主管行。
  第二十七条  对于不尽职的主管行和协管行,金融维权专业委员会将视情节按《安徽省银行业协会依法经营、自律管理公约》的条款处罚;主管行和协管行若有不当竞争行为甚至有违反金融法律法规行为,金融维权专业委员会将向银行业监管部门反映并提请给予监管处罚。
  第二十八条  集团客户债权银行委员会内部成员之间若发生争议,由金融维权专业委员会负责仲裁。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经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发布、施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协会负责解释、修订。

  附件:1.集团客户债权银行授信情况表
     2.辖内系统实际授信余额前30位或出现不良贷款等预警信号的集团客户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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