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7月6日协会二届四次理事会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打击逃废银行债务行为,改善银行经营环境,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形成,根据《银行业协会工作指引》、《中国银行业维权公约》及安徽省银行业协会《金融维权公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逃废银行债务企业”,是指恶意逃避、悬空、毁弃银行债务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债务人),以及与该债务人共同逃废银行债务或帮助债务人逃废银行债务的机构(以下简称关联机构)。
第三条 “逃废银行债务企业”的适用对象是安徽省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单位申报的债务人及关联机构。
第四条 协会受会员单位委托,对逃废银行债务企业进行管理,协会金融维权专业委员会负责对逃废银行债务企业名单进行审核。协会维权部负责日常事务。
第五条 对列入逃废银行债务企业的债务人及关联机构,视情况予以内部预警、公开曝光、施行行业联合制裁。
第六条 逃废银行债务企业的管理。坚持依法合规、会员申报、共同认定、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七条 债务人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认定为逃废银行债务:
(一)以改制、重组、合并、分立、抽逃注册资金、解散、破产以及隐匿、转移资产等方式损害银行债权的;
(二)通过关联交易抽逃资金、转移利润、转移资产,损害银行债权的;
(三)以多头开户、转户等方式,蓄意逃避债权银行对贷款的监督,致使银行贷款本息难以收回的;
(四)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产权不清的担保,或恶意拒绝补办担保手续的;
(五)不经债权银行同意,擅自处置银行债权的抵(质)押物(权)损害银行债权的;
(六)隐瞒影响按期偿还银行债务的重要事项和重大财务变动情况,致使银行债权处于高风险状况的;
(七)拒不执行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继续拖欠银行债务的;
(八)既不偿还债务又拒不签收银行催收文书的;
(九)具有其他恶意逃废银行债务行为的。
第八条 关联机构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认定为恶意逃废银行债务:
(一)签订担保合同,但又不履行法律规定、合同约定的担保义务,拒绝承担担保责任的;
(二)与债务人恶意串通,通过改制、重组、合并、分立、抽逃注册资金、解散、破产以及隐匿、转移资产等方式,损害银行债权的;
(三)滥用股东地位和对债务人的控制地位,恶意抽逃出资、转移债务人资产,削弱债务人偿债能力的;
(四)具有其他帮助债务人恶意逃废银行债务行为的。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对逃废银行债务企业采取内部预警措施的,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会员申报。当债务人(含关联企业)出现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行为时,会员单位可向协会提交《安徽省银行业协会“逃废银行债务企业”申报表》,申请将债务人(含关联企业)列入“逃废银行债务企业名单”。
《安徽省银行业协会“逃废银行债务企业”申报表》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债务人(含关联企业)逃废银行债务的主要事实;
2.申报人已经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维权面临的难点和存在的问题;
3.债务人(含关联企业)目前的经营状况和经济状况,偿还债务的可能性;
4.采取内部预警或公开曝光措施可能产生的效果;
5.采取进一步维权措施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二)初步审查。协会维权部收到会员单位申报材料后,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登记。申报材料不齐全的,维权部应在7个工作日内通知会员单位补充完善。
(三)审核认定。协会金融维权专业委员会召开会议,对逃废银行债务企业名单进行审核,以最终确定“逃废银行债务企业名单”。
(四)内部预警。经金融维权专业委员会审核认定的“逃废银行债务企业名单”,协会适时在会员范围内予以通报,进行预警提示。
第四章 处罚措施
第十条 对逃废银行债务企业采取公开曝光措施的,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会员申报。
(二)初步审查。
(三)审核认定。协会金融维权专业委员会对会员单位建议采取公开曝光措施的“逃废银行债务企业名单”进行审核,并做出是否进行公开曝光的决定。
(四)警示。对经金融维权专业委员会审核认定的债务人(含关联企业),协会和会员单位向其发送《警示通知》,限期整改,警示期为30天。根据整改情况,修改审核意见。
(五)表决。警示期满,被警示债务人(含关联企业)仍拒绝还款或未采取有效措施化解风险的,提交全体会员进行表决(表决可采用会议或书面形式进行),表决按照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的原则执行。
(六)公开曝光。已经过全体会员表决通过的“逃废银行债务企业名单”,在通过后7个工作日内由协会采用协会网站发布、报纸刊登等多种方式向社会公开曝光。曝光情况同时抄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和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省政府金融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省高级人民法院等相关部门;债务人(含关联企业)是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的,同时抄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七)行业联合行动措施。自公开曝光后30天内,被曝光债务人(含关联企业)仍拒绝履行还款义务的,经申报会员申请,协会将组织会员单位根据《中国银行业维权公约实施细则》和安徽省银行业协会《金融维权公约》的相关条款对债务人(含关联企业)实施联合制裁。
第十一条 已列入“逃废银行债务企业名单”的债务人(含关联企业)履行了还款义务或整改取得效果的,经申报会员申请,维权部审核,金融维权专业委员会审查同意,可将债务人(含关联企业)从“逃废银行债务企业名单”中撤销。
同一债务人(含关联企业)由多家会员单位申请列入“逃废银行债务企业名单”的,须征得所有申报会员单位同意,方可撤销。
第十二条 协会金融维权专业委员会在审核认定“逃废银行债务企业”过程中,必要时可向有关专家咨询,征求意见。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三条 申报会员对“逃废银行债务企业名单”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因申报材料失实而导致联合维权行动给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申报会员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协会对“逃废银行债务企业名单”实行动态管理。申报会员应对列入“逃废银行债务企业名单”的债务人进行监督,并及时将其信息变化情况向协会书面报告。
第十五条 协会建立“逃废银行债务企业数据库”,对逃废银行债务企业(含关联企业)的相关材料进行归档。
第十六条 “逃废银行债务企业”可随时申报,协会适时进行内部预警;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开曝光“逃废银行债务企业名单”。
第十七条 参与“逃废银行债务企业名单”审核的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维护会员单位利益。对违反规定的责任人,应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会员单位发现其他会员单位有违反行业联合行动措施的,可向协会举报,协会将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相应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协会金融维权专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经安徽省银行业协会全体理事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附件:1. 安徽省银行业协会“逃废银行债务企业”申报表
2. 安徽省银行业协会警示通知书
附件一 密级:
安徽省银行业协会
“逃废银行债务企业”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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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人(会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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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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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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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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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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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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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所在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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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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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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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报人(逃废债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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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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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姓 名
定
代 性 别
表
人 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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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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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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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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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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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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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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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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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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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办公地址或营业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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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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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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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所在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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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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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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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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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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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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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情况
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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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报人逃废银行债务的主要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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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另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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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人已经采
取的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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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另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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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报人目前
经营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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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另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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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建议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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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 1.列入“逃废银行 2.列入“逃废银行
债务企业名单”,进 债务企业名单”,进
行内部通报。 行公开曝光。
择 是( )否( ) 是( )否( )
(可另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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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人郑重申明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负责人签字)
申报人:(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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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安徽省银行业协会警示通知书
编号:皖银协警字〔 〕年第 号
:
根据安徽省银行业协会会员单位
于 年 月 日向协会提出的申报材料,贵单位
行为损害了该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权益受损事实:
)。
受会员单位委托,本协会特向贵单位发出警示,警示期为30日,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望接到本通知后,立即停止损害本协会会员单位合法权益的行为,并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整改。否则,警示期满,我们将根据《中国银行业协会维权公约》、《中国银行业维权公约实施细则》及安徽省银行业协会《金融维权公约》的相关规定,视贵单位实际整改情况采取如下措施,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贵单位自负:
1.将贵单位列入“逃废银行债务企业名单”,在会员范围内予以通报;
2.对企业及法定代表人进行公开曝光,接受社会监督,并抄报省政府金融办等相关部门;
3.启动行业联合维权程序,维护会员单位合法权益。
会员单位(签章): 安徽省银行业协会(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回 执
安徽省银行业协会:
我单位于 年 月 日收到贵协会发送的编号为皖银协警字〔 〕年第 号的《安徽省银行业协会警示通知书》,已知悉警示内容和可能引发的行业联合行动后果。为妥善处理此事,我单位现初步决定:
特此函复。
(单位盖章)
签收人:
年 月 日
回 执
银行:
我单位于 年 月 日收到安徽省银行业协会发送的编号为皖银协警字〔 〕年第 号的《安徽省银行业协会警示通知书》,已知悉警示内容和可能引发的行业联合行动后果。为妥善处理此事,我单位现初步决定:
特此函复。
(单位盖章)
签收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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